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下列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核算行為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建立健全輸配電成本核算制度的情況;
(二)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與其他業務成本分類核算的情況;
(三)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計量、歸集、分配的情況以及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情況;
(四)其它有關輸配電成本核算的情況。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下列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支出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支出范圍和標準的情況;
(二)電網企業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電網企業各項輸配電成本費用支出合規性的情況,包括材料費、職工薪酬、折舊費、修理費、其他費用以及輸電費和委托運營維護費等;
(四)其它有關輸配電成本支出情況。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下列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發生的重大變化和事項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二)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項目的構成內容和金額發生重大變化;
(三)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核算采用的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四)電網企業發生的各類投資、籌資、兼并重組和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對輸配電成本產生重大變化。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影響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的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發生的重大內部交易情況,包括購銷業務、提供或接受勞務、資金往來等。
(二)電網企業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情況,包括購銷業務、提供或接受勞務、資金往來等。
(三)電網企業重大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以及對輸供電成本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