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收購計算]電網企業負責對其所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進行計算、統計,省級電網企業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匯總報送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并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三章 發電企業責任
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應當積極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承擔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義務。發電配額指標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技術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注重節約用地。滿足環保、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發電企業應按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設計、用地、水資源、環保等有關前期準備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獲得行政許可的項目,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和建設發電。未經原項目許可部門同意,不得轉讓、拍賣或變更投資方。
第十七條 [施工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落實環境保護、生態建設、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 [發電計量]發電企業應該安裝合格的發電計量系統,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將上年度的裝機容量、發電量及上網電量上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四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