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制定各類人員的任職條件和培訓計劃,定期進行意識、管理、技術、技能、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
2.關鍵崗位(特殊工序、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理化檢驗)的人員要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中國鑄造協會考察并指定若干個地方鑄造協會負責對當地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進行考評。每年核定一次負責鑄造行業準入制度工作的地方鑄造協會名單,并將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 企業自愿申請參加“中國鑄造行業準入考評”,現有鑄造企業的申請、考評周期為兩年一次;新建、擴建和改建鑄造企業隨時申報,隨時考評。
第十六條 中國鑄造協會定期向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匯報符合“準入條件”的鑄造企業情況,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社會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鑄造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鑄造企業必須在正式生產前達到上述“準入條件”。各級有關政府部門在對新建、擴建的鑄造企業進行立項審批、土地供應、信貸融資等管理工作中要以“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為依據,對不符合“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的新建、擴建鑄造企業,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能發放營業執照,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不符合“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的現有鑄造企業,可以根據本“條件”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內,不能享受優惠政策,不能申報任何優惠項目。
第十九條 本“準入條件”將根據我國鑄造工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加以修改。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文件精神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鑄造產業發展、高于此條件的地方性“鑄造行業準入條件”。
第二十條 本“準入條件”的解釋權在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鑄造協會國際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