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引入參考增益值(選定場址下機組發電量預估值與這一機型在EEG 2017 規定的選址參考標準下的發電量預估值的比值),分析影響項目質量因素,即項目的“質量因子”(標準值為100%)。由于EEG 2017 的相關規定以項目質量因子為出發點,項目在運營一定周期后(5 年、10 年、15 年)可能產生一些變化。
按照EEG 2017 規定,項目正式并網發電后享受20 年政府專項補貼資金,而此前的補貼期限規定還包括項目的并網調試過程在內。除此之外,通過引入“調整因子”體現不同選址下的差異性,以方便招標人比較報價。如圖1 所示,利用線性插值法,計算項目質量因子介于70% - 150% 時的調整因子數值(以10% 為單位增量),由此實現報價水平的調整,并在全國范圍內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引導風電開發重心轉移。
為更符合當前風電機組運行實況,EEG2017 對“ 選址標準參考”作出明確規定——“利用瑞利分布模型擬合風速分布后,該選址距地面高度100 米處年平均風速達到6.45 米/ 秒;同時利用風廓線擬合冪律曲線, 得到整個測風高度的風切變指數為0.25。”
同時EEG 2017 規定,投標人在成功中標后,需在項目并網之前進行影響項目質量因素分析,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之后方可獲得享受政府專項補貼資金的資格。為此,投標人必須根據《FGW e.V. 風電機組技術導則》,將發電能力評估文件經認證專家評審后,提交至電網運營商。EEG 2017 還要求項目分別在投運后的第5 年、第10 年、第15 年,提交影響項目質量因素分析報告,同樣需要經過專家評審。
項目在并網之前的發電量評估,即用凈發電量扣除影響風電場實際出力的各個因素造成的電量減少數值——風電場發電量折減(折減因素包括尾流效應、技術可用性、實際發電量損失、強風引起的強湍流和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在項目投運后的第5 年、第10 年、第15 年進行此項估算時,需按照過去5 年的總上網電量計算,其中包括“非實際發電量”。
“非實際發電量”指以下各項電量數值的總和:
(1)技術局限因素造成的損失電量,在凈發電量中占比超過2% ;
(2)受并網管理體系影響的限發電量;
(3)其他因素(如停機等)造成的未并網電量。
EEG 2017 規定,候選風電場在被確定為最終所選風電場后,其中標電價不得超過每千瓦時7 歐分(約合人民幣0.53 元);2018 年1月1 日起,最高中標電價水平的確定,將取此前3 輪競拍中最高投標電價的平均值,同時保留兩位小數。
當投標價格相同時,招標人將依據招標規模定標。若有不同投標人報價和招標規模二者都相同的情況,招標人必要時可通過投票法定標,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獲得多數評委的投票。
項目必須在中標后(招標人接受投標)的2 年內投運,否則將因此向電網運營商繳納罰款。項目中標后24 個月、26 個月、28 個月之內未投運的,需要繳納的罰款分別為每千瓦10歐元(約合人民幣74.6 元)、每千瓦 20 歐元(約合人民幣149.3 元)與每千瓦30 歐元(約合人民幣224.1 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類型的風電項目不納入招標競價機制實施范圍,同時不存在因為延期并網被罰款的情況:
(1)裝機容量少于750 千瓦的;
(2)年度裝機總量少于12.5 萬千瓦的陸上風電試點項目;
(3)按照德國《聯邦排放控制法》規定,在2017 年1 月1 日前完成項目審批手續審批,在2019 年前并網的陸上風電項目(即“過渡項目”);
(4)無條件承諾在2017 年1 月1 日之前并網的海上風電項目;或已經確定并網容量并且將于2021 年年底之前并網的海上風電項目。
社區能源項目特殊條款
為保持并促進產業的多樣化發展,EEG2017 提出了針對“當地所屬能源項目”的特殊條款,規定居民自主經營的能源公司可直接參與項目招標,不需要獲得《聯邦排放控制法》許可。除此之外,與上述“報價定價法”不同的是,居民自主經營的能源公司所投標價被接受的,同一招標日期內取最高價格為最終中標價格。
EEG 2017 規定,居民所屬的能源項目在開發之前,招標人必須獲得土地所有者許可并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且根據《FGW e.V. 風電機組技術導則》規定進行項目發電能力評估,同時必須獲得認證專家評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