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能源發展正在經歷從低密度到高密度、從低效到高效、由黑變綠的過程,最終將進入清潔、經濟的能源新世界。
新能源消納,恰似人類能源轉型通過“歷史三峽”,一旦攻克“痛點”,成功闖關,瞬間會豁然開朗,一幅能源利用的壯美畫卷將漸次展開……
2015年6月,七國集團(G7)公開聲明,本世紀末告別化石能源。我國已確立了能源革命的戰略目標——到2030年,清潔能源發電裝機占比超過50%。
化石能源價格低迷背景下,如何抵御短期誘惑、解除新能源消納“魔咒”?闖關之旅正如“一葉輕舟”穿行三峽,只能看到“重巖疊嶂、遮天蔽日”,正在經歷重重挑戰:多方利益糾結,各種聲音混雜,幾乎迷失方向。
經濟新常態形勢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將是新能源闖關的“殺手锏”。這一創新思路的底氣源自:新動力——進行結構性改革,調整利益關系,形成合作共贏機制,保證充沛的前行正能量;新武器——提升“有效供給”,練就“硬功夫”,打造終極必殺器全球能源互聯網。
正能量:利益機制+法制軌道
在能源大家庭,新能源因其不穩定性而被看做“調皮的孩子”,如何讓其變為“好孩子”,也讓“家里人”絞盡了腦汁。
2015 年11月20日,云南省工信委下發的一則關于“風電火電清潔能源置換交易”的通知引發軒然大波,針對文件提出的風電企業補償火電企業,將風電部分收益支付給火電企業的做法,各種批評聲音不斷。
業內一致的看法是,新能源消納并不是技術問題,而是利益博弈問題,歸根到底是經濟問題。因此需要合力營造適合新能源消納的社會氛圍,設計出讓電源、電網、用戶各方權責利明晰的市場機制,方能形成乘數效應,激發產業前行正能量,讓新能源從“熊孩子”變為“好孩子”。
現實情況是:盡管國家高層已對國際社會做出承諾,但主管部門落實政策尚有缺位;需求下降導致地方政府接納新能源意愿降低,態度隱晦;煤價低迷引火電企業如囚徒困境般“最后瘋狂”;電價補貼上調讓新能源企業繼續“大躍進”:電網企業勇于擔當社會責任卻遭百般抱怨。
一個不和諧的現象是,來自國家能源局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社會用電量增加只有0.5%,但電力裝機全年增長10%,新增容量1.3億千瓦,是歷年新增裝機量最大的一年,其中火電增長8%,新增裝機6000多萬千瓦。
一個無奈的現實是,在現行體制下,由于各類電源發電計劃年初政府已經明確,作為“承上啟下”的電網企業,要多接納新能源,只能在計劃框架下局部優化,調整的空間很小,難度和挑戰不難想象,背后承擔的“委屈”可謂“甘苦自知”。
由此,政府、火電企業、新能源企業、電網企業都應有所擔當,勇于承擔歷史的責任,當合 力前行,不能只顧眼前利益,甚至一味推卸責任、怨天尤人,至少要做到“各掃門前雪”,不能像俄羅斯寓言《天鵝、梭子魚和蝦》中那樣“各奔前程”。
“能源三峽”地勢本已險峻,“百年修得同船度”的產業各方更要合力,才能為產業騰挪營造足夠空間。
從國外經驗來看,為鼓勵風電消納,保障參與各方利益最大化,一般會配套三方面的價格機制,一是競價機制:由于政府給予風電補貼,風電可依靠其邊際發電成本基本為零的優勢,通過低報價自動實現優先上網。二是負電價機制:低谷時段通過負電價引導各類電源參與調峰。三是價格補償機制:負荷高峰時段電價較高,在風電出力不足時,火電可以獲得較高收益。
同時,借鑒歐美經驗,還應對發電、輸電和用戶環節設置激勵機制,包括投資補貼、稅收優惠、發電補貼、輸電補貼和用電激勵等,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
從產品層面來看,以風、光為代表的新能源,就像有機蔬菜價格偏高,要想改變“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必須要找準用戶,明確細分市場。最根本的一條,就是要回歸電力的商品屬性,喚醒用戶側的產品意識,促進電源側擴大有效供給的積極性,形成良性循環。
對一國而言,要想成功實現能源轉型,并搶占能源新世界的制高點,法制軌道是必由之路。對于新能源發展,需以立法形式明確目標,并補充完善相關法律,給出具體而明確的措施,同時也要結合實際發展,進行詳盡設計,適時對法律進行修訂。
歐美國家新能源相關的法律比較完備,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法》《風電接入法》《電力輸送法》《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等。我國除《可再生能源法》外,更多是以政府部門的規劃、計劃、通知、意見、管理辦法等具體政策形式出臺,因此仍需進一步完善。比如,目前更多是全國框架性法律制度,相應措施過于概括;有些量化指標會導致國家與地方規劃間的銜接不順,導致發電規劃和電網規劃無法同步、不協調問題突出。
在具體推進過程中,需注意協調好以下三方面問題,真正發揮引導規范的效果:將導向性與可操作性結合,比如明確優先調度等級、全額收購的標準;將激勵與懲罰相結合,在發揮對企業、公民的正向引導作用的同時,也要對未完成目標者有懲罰;將相關法律法規內部協調做好。比如相關規劃、計劃和意見等政策的銜接、設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