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為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2019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以下簡稱807號文),決定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主要包括按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明確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分別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和組織責任;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考核市場主體,國家按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監測評價。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重要舉措。一方面,消納保障機制通過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約束,可激勵本地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提高;另一方面,為滿足消納責任權重要求,受端省份會增強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意愿,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跨省跨區交易,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
今年是正式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第一年。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從消納保障實施機制、省級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市場主體管理機制、消納責任權重履行、信息報送等方面,為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實施方案提供參考。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通知,正式明確各省份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有序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同時計劃在9月組織開展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執行情況評估,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初步安排。
安徽省高郵市天長湖畔的風光場及光伏電站。 宋衛星 攝
有省份根據自身特點編制出臺具體實施方案
目前,山東、天津、貴州三省份已正式出臺省級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貴州、山東、天津三省消納實施方案在保留《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整體框架的基礎上,分別體現了本省的特點。此外,湖南、黑龍江、寧夏省級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已公開征求意見。
山東省水電規模有限,且國家規定2020年山東省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一致,因此《山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方案》只設定了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同時,山東結合各市新能源電力發展基礎、發展潛力及全社會用電量增長等情況,將省級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到市,按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設定消納責任權重。
天津市規定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提出,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各類售電公司、參與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自備電廠企業承擔相同比例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14.5%,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14.0%。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泰達電力公司、天保能源公司分別承擔各自經營區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
貴州省規定由供電企業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貴州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中提出,貴州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由貴州電網公司和貴州金州電力有限公司兩家供電企業承擔,且兩家供電企業承擔了差異性指標。按照807號文規定,2020年貴州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分別為31.5%和5%。《貴州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規定貴州電網公司承擔的2020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分別為31.9%和5.1%,貴州金州電力有限公司承擔的2020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分別為15.5%和1.1%。
樹立全社會共擔消納責任的觀念,推動能源轉型
在能源轉型持續推進和新能源發電逐步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形勢下,“十四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應有利于推動能源轉型,樹立全體社會共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觀念。
一是通過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推動能源轉型目標實現。按照我國能源轉型目標要求,203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將達到20%。實施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提高電力消費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是推動我國能源轉型的重要手段。
二是通過實施消納保障機制,樹立全社會共同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觀念,培育用戶側市場主體綠色消費意識。2019年,我國新增發電裝機1.1億千瓦,其中59%來自可再生能源;新增發電量3306億千瓦時,其中53%來自可再生能源。隨著能源轉型持續推進,“十四五”期間電力清潔化進程將繼續加快。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下,各類市場主體共同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有助于樹立全社會共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觀念。同時,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約束可激勵用戶側主體優先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培育市場主體綠色消費意識。
統籌處理消納責任權重與新能源利用率的關系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對各省份的電力消費設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主要反映整個電力系統中新能源發電占比和利用情況。消納責任權重的提升并不一定意味著新能源利用率的提升。為完成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各地可通過增加跨省跨區受入新能源電量或本地新建新能源發電項目兩種方式實現。
提高跨省跨區通道發電利用率的方式,可以增加跨省跨區新能源受入電量,在受端地區提高消納責任權重的同時,送端地區也由于跨省跨區通道發電利用率的提升增加了本地消納新能源電力的空間,從而實現新能源利用率的提升。
本地新建新能源發電項目,可以增加本地新能源發電量,更有利于本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但如果在消納條件尚未滿足的情況下新增新能源發電裝機,有可能引發新的消納問題,導致新能源利用率降低。
“十四五”期間,為持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推進能源轉型,在維持一定新增新能源發電裝機的基礎上,需要統籌處理好可再生能源消納電力責任權重完成和維持高水平新能源利用率之間的關系。為此,建議在滿足我國能源轉型目標的前提下,基于電網消納能力,合理確定新增新能源發電裝機布局,確保不引發新的消納問題;合理確定送受端省份消納責任權重,通過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引導促進新能源電力跨省跨區外送,持續提升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利用率,實現資源大范圍優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