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制定中國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目的在于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引導我國鑄造行業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提升我國裝備制造業整體水平和為國民經濟各行業提供優質鑄件,實現我國從世界鑄造大國向鑄造強國轉變。
第二條 實施鑄造行業準入制度,按照“鑄造行業準入條件”加快淘汰那些規模小且工藝落后、耗能大、污染嚴重、作業條件惡劣的鑄造企業,遏制行業內的惡性競爭和資源浪費。
第三條 在實施鑄造行業準入制度過程中將積極引導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形成合理經營規模;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發展鑄造產業集群或鑄造工業園區,優化資源配置,大力發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培育一批“專、特、精、新”的中小鑄造企業,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鑄件產品質量和企業效益。
第四條 鑄造企業的布局及廠址的確定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應法規,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裝備制造業發展規劃。在一類區內不能新建、擴建鑄造廠,已有的鑄造廠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氣和噪聲等)指標應符合國家一類區有關標準的規定。在二類區和三類區,新建鑄造廠和原有鑄造廠的污染物(含水、氣和噪聲等)排放指標均應符合國家或地區有關標準的規定。
說明:一類區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二類區指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以及一、三類區不包括的地區;三類區指特定的工業區。
第五條 鑒于目前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社會、經濟和工業發展程度的差異,在進行鑄造行業結構調整和實施準入制度時,應區別對待。
第六條 企業規模(產能)
1.現有的砂型鑄鐵件(含離心鑄鐵管及其他離心鑄造)、鑄鋼件與有色鑄件生產企業鑄件年產能按所在地區(見表1)和類別(一、二、三類)不同應不低于表1所列的噸位。

2.采用砂型及離心鑄造工藝之外的其他鑄造工藝(包括壓鑄、低壓鑄造、金屬型鑄造、擠壓鑄造、熔模鑄造、V法鑄造、消失模鑄造等)的鑄造企業規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具體標準待此后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