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第九條 產業化資金由風電機組整機制造企業負責申請。整機制造企業應按要求填報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資金申請報告(格式見附1),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風電機組整機和零部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的證明文件(見附2);
(二)北京鑒衡認證中心頒發的風電機組整機認證證書;
(三)風電機組的購銷合同、銷售發票及業主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四)與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制造企業簽訂的用于首50臺風電機組制造的購銷合同和銷售發票;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風電機組整機制造企業按屬地原則,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經初審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報財政部。中央直屬企業于每年9月30日前直接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財政部組織相關技術、市場等方面的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各地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財政部對經審查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核定風電機組整機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具體補助金額,并按規定下達預算。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產業化資金撥付到風電機組整機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