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下發通知,豁免部分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證,簡化申請流程,為分布式能源、清潔能源發展創造相對寬松的環境。
按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經備案(核準)的分布式能源項目、6MW(不含))以下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豁免發電業務許可。
電力業務許可制度是原國家電監會的遺產。2005年12月1日《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正式施行,按規定企業在國內從事電力業務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此舉是借鑒歐美等國家電力市場改革經驗,通過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對電力行業實行調控。
在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下,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由高度集權逐漸放權。2013年12月,國家能源局將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下放到派出機構。能源局此次發文,再豁免部分發電項目業務許可,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
豁免部分電力業務許可
電力企業人士介紹,實際上原電監會對小水電、小風電的許可管理一直乏力。如云南小水電上千個,具體數量無從統計。這些小電廠在未取得許可證前提下,已經并網發電。
2012年,原國家電監會調查顯示,當年有551家并網發電企業未取得發電許可,多是自備電廠、小水電企業。近年來,新能源項目大量并網,能源管理部門事無巨細的審批已經不可行。
本次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項目包括: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
能源局通知規定,相關單位、個人經營上述發電業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項目運營主體在與電網企業辦理并網運營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證明。
除豁免部分項目外,總裝機 6MW(不含)以下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及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業務的企業,可以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
簡化內容體現在財務和人事兩個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最近2年的財務情況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說明。
此外,企業安全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允許一人兼任其中兩項或多項職務。
分布式能源受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