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山西省能源局印發《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按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監督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實施方案》提出,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規定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此方案自2020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以下是方案全文:
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能源革命戰略,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 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 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監督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規定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三)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和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編制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四)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對本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注銷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交易,并向省能源局和山西能監辦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二、消納責任權重分配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1.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增量配電項目試點企業(正式運營),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按其省內售電量的多少等比例承擔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非市場化電量)的責任。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按其售電量、用電量的多少等比例承擔超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市場化電量)的責任。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市場化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均應在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省能源局報送本年度山西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
(二)承擔可再生能源市場類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包含未與公共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監管辦。
(三)省能源局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山西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內居民、農業、重要公共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電量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和增量配電項目試點企業(正式運營)按照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不含未與公共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和獨立經營電網企業)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本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主要履行方式: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四)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五)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1)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和增量配電項目試點企業(正式運營)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用于完成經營區內居民、農業、重要公共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電量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后剩余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經營區內各承擔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無償分配,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新能源企業替代燃煤自備電廠的電量,計入用于自備電廠企業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量。
3.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或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五、任務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擔本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并進行考核。省能源局會同省發改委督促省屬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時到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進行賬戶注冊,并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
(二)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和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組織各自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并組織實施;次年 1 月底前向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監管辦報送上年年度本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成情況。
(三)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省能源局報國家能源局,申請核減相應消納責任權,并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完成國家指標但未完成省能源局下達的消納責任權重,由省能源局自行核減。
(四)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消納責任主體給予提醒;負責組織全省消納量的交易或轉讓,并制定交易或轉讓細則;向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監管辦按季度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次年 1 月底報送上年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五)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省能源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向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做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共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六)山西能源監管辦負責對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六、有關措施
(一)省能源局會同省發改委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能源局會同省發改委、山西能源監管辦負責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的,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對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研究制定懲戒措施。
(三)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對本單位向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能源局會同省發改委、山西能源監管辦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本方案自 2020 年 11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2020年落實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