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稅收優惠是按項目劃分,而不是按企業劃分。項目分期開發的風電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各期項目分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但應注意分開核算各期項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以備稅務機關審查。
2 CDM收入稅收政策[4]2005 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議定書》引入了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清潔發展機制是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其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與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進行項目合作的機制,通過項目合作,促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最終目標的實現,并協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協助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其量化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
2.1 CDM 項目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明確了我國關于開展CDM 項目的所得稅優惠政策,CDM 項目實施企業上繳國家收入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肚鍧嵃l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2011 年第11 號令)明確了不同的CDM 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額在國家和實施企業間的分配比例,風力發電項目屬于該辦法規定的其他類型項目,國家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2%。財稅[2009]30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CDM 項目實施企業按照上述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2 CDM 收入是否交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風電企業的CDM 收入是指CERs(Certificated EmissionsReductions)收入,即核證的減排量轉讓收入?!毒┒甲h定書》規定,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氟化碳和六氟化硫這6 種氣體未使用的排放指標經過一系列計算、驗證、申請、批準等程序后,可以在國際市場上交易。由此可見,風電企業的CDM 收入實際上是“碳減排指標”轉讓收入。下面我們從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首先十分明確的是轉讓“碳減排指標”不屬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那么是否屬于貨物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顯然“碳減排指標”也不屬于有無形動產。所以CDM 收入不應交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首先,轉讓“碳減排指標”是否屬于提供營業稅勞務?外國企業出資購買中國風電企業經核證的碳減排量,目的只是為了獲得該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指標,而并不是為了獲得中國風電企業從事該項目所提供的勞務。即在CDM 交易過程中,外國企業并沒有接受中國風電企業提供的任何勞務,因而對中國企業向外國企業轉讓“碳減排指標”收取的款項不能按銷售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
其次,轉讓“碳減排指標”是否屬于轉讓無形資產?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轉讓“碳減排指標”顯然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
綜上分析,風電企業的CDM 收入也不應交納營業稅。
3 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6 號)[5],銷售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 的政策。風電行業雖然前期投資成本很高,但后期運維成本卻相對較低,在建設階段投資的設備進項稅額抵扣完以后,每年的運行材料、維修材料、備品備件等形成的進項稅額占比非常小,如果沒有相關優惠政策, 風電企業的后期增值稅稅負將會非常高。因此財稅[2008]156 號文的出臺,為風電企業的發展解決了“后顧之憂”,提高了風電企業投資的積極性。
享受該優惠政策時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二是隨增值稅上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不能隨退回的增值稅一起退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 號)[6] 規定,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律不予退(返)還。
4 財政性資金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