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風電行業涉及的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節能減排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風電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50% 稅款、中央管理企業基建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以及地方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等。這類財政性資金的稅收政策如下:
4.1 不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 號)[7] 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即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財政性資金,不計入收入總額,不需交納企業所得稅。
海上風電項目申請取得的節能減排資金是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節能減排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92 號)[8],海上風電作為重點行業節能技術、低碳技術及循環經濟領域關鍵技術示范應用項目之一,包括在節能減排資金申報項目范圍之內,其節能減排資金的核定標準為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 注入資本金。風電企業取得這類資金作為國家投資處理,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4.2 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否則應正常交納企
業所得稅。
2011 年9 月7 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 號)[9],就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進行了明確。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根據上述政策,可以對風電行業相關的財政性收入分別分析:
(1)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風電企業貸款貼息資金
2006 年5 月30 日,財政部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371 號)[10],文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開支范圍以及考核與監督都做了明確規定。風電企業貸款貼息包括中央財政貼息和地方財政貼息,這類資金的政策文件一般都是對貼息期限、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辦法做出明確規定,如《財政部關于印發< 中央管理企業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知》(財企[2010]25 號)[11] 規定,原則上按項目建設期限進行貼息,除特大型項目外,貼息一般不超過5 年;同時又規定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后分以下情況處理:在建項目應做沖減工程成本處理,收到款項時已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項目沖減財務費用處理。只要企業對這類資金單獨核算,取得上述資金的撥付文件一般也可以取得,因此應作為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