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風電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50%
該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 號)予以規定,但文件對退稅款如何退還和管理并無說明,因此除非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出具專門的資金撥付文件,并對退稅資金使用和管理做出專項說明,增值稅退稅款應作為征稅收入,并入收到退稅款的當年收入總額,正常交納企業所得稅。當然如果收到退稅款當年處在免稅或減稅期的,應一并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5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注意事項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 我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購建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則不準抵扣。風電企業由于設備投資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較高,受益更多。
對風電企業來說,在確定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時,有兩方面尤其值得注意。
(1)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要進行準確劃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行了界定,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但在實務工作中,有些資產性質很難區分,如風電企業的集電線路和輸電線路,雖然按固定資產中的設備類管理,但其構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設備,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時,很容易混淆其究竟是屬于動產還是不動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 號)[12],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 -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 - 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根據上述規定內容,前面所述的集電線路和輸電線路,不在固定資產分類的代碼02、03 范圍內,也不屬于地上附著物,應屬于專用設備,代碼為28。據此,企業在構建該類資產時,取得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按規定就可以抵扣。
(2)并不是所有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以外的固定資產相關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財稅[2009]113號文件為此也明確了“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風電企業在建設過程中購進的上述設備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為節約投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購進該類設備也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從而爭取價格方面的優惠。
在包括稅收優惠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國風電行業發展迅速,截至2011 年年末, 我國風電裝機容量達6236 萬千瓦,成為世界第一風電大國。在未來的競爭中,我國風電產業的健康發展仍然需要稅收政策的大力支持。
參考文獻